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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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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8年第179号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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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
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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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
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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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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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
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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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
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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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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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就海关监管事宜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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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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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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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在对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基础上,发布CCLM 1001-0001等1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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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
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对保税维修监管业务的范围、企业应满足的条件、须提供的材料等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